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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这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更方便!

  • 日期:2018-10-29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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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全市登记资料查询标准、查询权限、办理时限等做了统一要求。您是否了解相关的查询规则呢?来看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问题的问答吧。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8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80号令)。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日益增多。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满足了群众不断增长的登记资料查询需要,充分发挥了不动产登记物权公示作用,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安全。

三、《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哪些范围?

答:(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四、我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想查询登记时的相关材料,提交哪些材料?去哪里查询?

答:不动产权利人需提交身份证明,通过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也可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单元号为查询条件,到不动产所在区的登记中心查询窗口查询。

五、不动产所有权人去世,作为继承人如何查询?

答: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六、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需提供哪些材料进行查询?

答:(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与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人配偶需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4)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七、意向购买一套房子,想提前了解该房产的情况,可以查询该房产的信息吗?

答:可以,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通过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单元号为查询条件,可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中的部分信息。

查询到什么信息?您可以查询到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八、想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无法亲自到场,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提交已公证过的委托书,可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九、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或证明前一顺序监护人均死亡的,后一顺序监护人才能作为代理人。

十、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的,还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交身份证明、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在有效期内的人民法院调查令,律师查询范围应与调查令一致。

十一、《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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