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开展区域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评估工作的函
京规自函〔2022〕5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区域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各区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时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纳入“街区控规+区域评估”评估范围,同步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除外)。
二、未在《控规》编制阶段开展区域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的,可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阶段开展入市项目级区域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三、各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备案,并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四、区域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结果应纳入区域内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阶段对建设单位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再重复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启动规划编制的,不作强制性要求,可结合规划实施等工作开展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专此函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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