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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规划自然资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9-25
  5. [成文日期] 2021-09-25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1〕321号
  7. [废止日期] 2026-09-25
  8. [发布日期] 2021-09-25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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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文件


京规自发〔2021〕3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经2021年9月6日第23次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将《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9月25日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

 

第二章 建筑物名称核准和更名

 

第三条 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无迷信、庸俗、虚夸、离奇等不良文化内容。

2 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3 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

4 应当遵循一建筑物(群)一名的原则。一建筑物(群)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5 建筑物名称原则上以宗地权属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宗地权属相同、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请同一命名。

6 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

7 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3-6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

8 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的公建类重大项目的名称应当纳入地名规划管理范围。

9 符合其他有关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管理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不规范建筑物名称以及项目推广名典型案例,为规范使用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标准如下:

1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2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3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用字不规范的地名;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4 重名的“重”地名:本市内建筑物名称重名或同音。

第五条 建筑物名称为属地管理。

1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申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批之前,可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研究项目推广名,申请使用的项目推广名应遵循《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2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区地名联席会议对项目推广名方案联合审查,并将审查方案函告建设单位。

3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确定的项目推广名进行宣传策划等活动。

4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按照审查方案确定的项目推广名,依申请核发建筑物名称核准证。

5新建项目的建筑物名称核准证可用于办理房屋预售。

6建筑物名称核准后,应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

7 门楼牌编制按《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名称更名应由产权单位持《建筑物名称核准证》原件等申报材料到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1 曾取得《建筑物名称核准证》且建筑物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2 曾取得《建筑物名称核准证》且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产权证明文件;

3 曾取得《建筑物名称核准证》且建筑物已部分出售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取得结果后,可提交更名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第三章 批后监管

    

  第七条 建筑物名称核准后,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实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公告。

  第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建设项目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由产权单位在获得建筑物名称核准、更名后及时设置完成。

建筑物名称标志应设在宗地主要出入口或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电子地图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未设置或未按批准名称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及时依据核准名称进行设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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