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西)执拆字〔2023〕1号
席*松(身份证号:110102********1150)、
席*(身份证号:110102********1161)、
席*林(身份证号:110102********1153)、
席*成(身份证号:110102********1110)房屋合法继承人:
经查,2011年西城区西枪厂胡同12号翻建住房(瓦1、瓦4、瓦5、瓦6、瓦7)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规西建字0023号)审批内容建设,擅自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高度等,总建筑面积55.19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量成果报告书》及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向你们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们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规西建字0023号)审批内容,对房屋进行改正。在责令改正期满后,经现场复核,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在我局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于你们提出的房屋继承权正在诉讼,要求暂停行政处罚等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违法建设拆除。如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
2023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