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复议【2021】655号(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京政办发【2021】17号)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3号)的相关规定,我分局撤回已在市规自委官方网站公示的关于规自(通)(土)罚字【2021】第5-2号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张某,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规自(通)(土)罚字【2021】第5-2号。
特此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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