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怀国用(2009出)第0097号、京怀国用(2010出)第0158号、京怀国用(2013出)第00006号、京怀国用(2013出)第00007号)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包括在建工程、设施、设备等),总用地面积约为35.93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权属登记为准)。收回和补偿具体实施工作由我委依法负责落实。
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联系人:土地利用中心 刘禹 联系电话:555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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