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有关处室和各分局、各勘察设计规划测绘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18号)和《关于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的通知》的有关要求,2018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勘察文件专用章”和“测绘成果专用章”于2018年4月1日启用,“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测绘成果专用章”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部分勘察设计规划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的,图章的有效期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为加强北京地区勘察设计测绘市场的管理,特重申如下:
一、凡报送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设计文件,均需在设计文件(含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幕墙、钢结构、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及目录页右上角加盖“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凡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提供设计单位、社会各界使用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勘察文件专用章”。
三、测绘资质单位在向社会各界提供测绘成果时,应在测绘成果的适当位置加盖“测绘成果专用章”。
四、执业注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管理规定,只在1家勘察设计测绘单位受聘、执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五、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测绘活动。
六、持有勘察、设计、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要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不得为无勘察、设计、测绘资质单位和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图签、图章,违者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敏、吴鹏;联系电话:6803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