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本机关于2004年12月22日核发的分司厅胡同12号院7幢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规(东)建字0326号),因存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中的房产所有证(东字第17063号)与本机关不动产登记档案及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许可人穆昶勋已故,现请穆昶勋的法定继承人穆文懋、穆嘉泰、穆文锦、穆安泰、穆文静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021规(东)撤字0001号)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交回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停止实施与之有关的一切活动。逾期或拒绝交回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涉及的全部规划文件将自动注销并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2021年11月8日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021规(东)撤字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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