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系统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 处、科级职务任用、晋升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职务指处长(主任、分局局长、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处长(副主任、分局副局长、事业单位行政副职)调研员、副调研员,科级职务指科长(分局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科长(分局事业单位行政副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五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市局党组负责对处级职务的管理和审批,核定各分局科级职数(含非领导职务);分局党组负责对科级职务的管理和审批。
第六条 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的,必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先到上一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符合规定方可进行。
编制和领导职数依据“三定规定”等核编核职正式文件。
市局机关处级非领导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50%,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分局处级非领导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非领导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设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科级领导与工作人员实有数的比例应为1:2。
第七条 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除具备国家规定的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一般条件和资格外,还要具备拟任岗位所要求的素质、能力要求。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人事部门认可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因特殊情况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科级正职提任副处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重要岗位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副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三)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五)科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六)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任用、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三种方式。
第九条 按照民主推荐方式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提出任职建议
(三)党组研究讨论
(四)公示
(五)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 按照竞争上岗方式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二)公布竞争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
(五)确定入围人选,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提出任职建议
(六)党组研究讨论
(七)公示
(八)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招聘方式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各单位用人需求拟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
(五)择优确定受聘人,组织考察,提出选用建议方案
(六)体检
(七)公示
(八)按照规定办理调任手续
第十二条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任用处、科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包括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备案。
(一)任用、晋升处级职务的,由市局审批,任职时间从市局批准之日起计算;工资待遇从市人事局核职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二)任用(聘用)、晋升科级职务的,先报市局人事处核职,核职后在职数范围内的具体人员由分局按有关程序审批;任职一周内,由分局人事部门到市局人事处备案;工资待遇从任职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 市局人事处负责对任用、晋升处、科级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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