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类用地,协调城乡区域土地利用,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文件和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我区已编制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规划》中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景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京政函〔2010〕60号)。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石景山区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84.38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更新时点年为2009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主要规划调控指标
1、总量指标
规划至2020年,石景山区不再承担基本农田、耕地和开发整理复垦任务。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 总规模控制在69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5700公顷,特殊、交通、水利设施及其他用地1200公顷。
2、增量指标
切实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1168.4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80公顷。
3、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分区
允许建设区面积为570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429.59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为2082.31公顷,禁止建设区面积为226.34公顷。
4、土地用途分区
为了落实土地战略,协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生态保育之间的关系,按照土地利用的一致性和土地利用的趋向性,土地功能的导向性,把全区土地划分为五种类型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
(1)城市建设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6129.5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72.64%。
(2)风景旅游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52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27%。
(3)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该区土地面积22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68%。
(4)林业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86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25%。
(5)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该区土地面积479.4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68%。
(6)国家级开发区:该区土地面积:34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4.09%。
(四)规划实施措施
1、加强规划统筹与计划管理。全区各项用地类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管制边界和各项管制规则。
2、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规划、计划的引导与管控,确立节约集约用地全程管理机制。
3、严格土地供应,严把供地闸门。土地供应向重点发展产业倾斜,严格控制分期实施项目,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4、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营性土地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依法进入土地市场。
附件:石景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