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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

  • 日期:2007-02-0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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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北京市未来四个主要发展目标的定位——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和宜居城市以及“绿色奥运”的举办等,对北京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既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要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既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也要有效开拓地质矿产工作新领域。因此,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并做好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5号)等的要求,对《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进行调整。
    本次规划调整的主要任务是:重新确定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方向;加大矿山企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本规划是指导北京市2006年—2010年地质矿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一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规划区域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总面积16410.5平方公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所规定的全部矿种。规划基期为2004年,规划适用期限为2006年—2010年,其中,2007年为规划近期,2010年为规划远期。
    二、矿产资源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
    北京市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126种(含亚种,下同),其中固体矿产122种,非固体矿产4种。探明资源储量并已编入《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表》(以下简称《储量表》)的矿产共66种,矿产地351处(附表1)。
    1.固体矿产资源
    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煤炭、铁矿、石灰岩、白云岩、叶蜡石、建筑用砂、汉白玉等。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具有分布广泛、矿种相对集中,以远郊区县为主的特点。矿产地规模以中、小型为主。贫矿、伴生矿较多。
    纳入《储量表》的固体矿产共66种,矿产地351处。其中,能源矿产1种,为煤炭,矿产地35处;金属矿产19种,矿产地111处;冶金辅助原料用非金属矿产9种,矿产地44处;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6种,矿产地43处;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产31种,矿产地118处。按储量规模划分:全市有大型矿产地39处;中型矿产地108处;小型矿产地75处;矿点129处。
    截止2004年底,全市煤炭储量2.23亿吨,基础储量5.73亿吨,资源量17.81亿吨,资源储量23.54亿吨;铁矿储量2.12亿吨,基础储量3.28亿吨,资源量6.86亿吨,资源储量10.14亿吨;石灰岩(不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储量7.20亿吨,基础储量9.36亿吨,资源量6.85亿吨,资源储量16.21亿吨。
    煤炭、铁矿和石灰岩等几种主要矿产资源的基础储量在其资源储量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煤炭24.35%,铁矿32.35%,水泥用灰岩47.88%,熔剂用灰岩58.95%,冶金用白云岩13.54%,饰面用大理岩20.94%。门头沟、昌平、房山、密云等区县具有较大的资源潜力。北京市主要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见附表2。
    2.地热及水气矿产
    (1)地热资源
    北京市地热资源丰富,主要分布于平原区,属沉积盆地型低温(小于90℃)地热田。地热分布面积已超过270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6.45%,地热总储量181.2亿立方米,热储层总热量相当于110亿吨标准煤发热量;年可采量为1.087亿立方米,相当于54.35万吨标准煤发热量(续附表1)。
    (2)矿泉水资源
    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勘查评价矿泉水产地147处,允许开采量1137.56万立方米/年。有4种类型:锶型矿泉水产地75处;锶—偏硅酸复合型50处,主要为平原区第四系承压水;偏硅酸型20处,主要分布在北部山区岩浆岩中;锶—锂—高矿化度型有2处,位于门头沟区和房山区。
    (3)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主要分布在平原区。2004年全市地下水资源量16.54亿立方米(其中,山区9.59亿立方米,平原区11.70亿立方米,平原区与山区重复计算4.75亿立方米)(续附表1),比多年平均值25.59亿立方米少35.4%。
    (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固体矿产资源
    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总体水平较高,但地质工作程度不均衡。详查以上矿产地200处,占总数的57%。主要矿种探明资源储量按勘查阶段划分,煤矿勘探储量占其总量的59%,铁矿勘探储量占其总量的28%,金矿勘探储量占其总量的65%,水泥用灰岩勘探储量占其总量的65%。总体看,煤炭和黑色金属类矿产的勘查程度较高,有色(贵、稀)金属矿产勘查程度中等,非金属矿产勘查程度较低。
    2.地热资源
    1998年以来,为适应首都改善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的需求,北京市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范围逐年扩大,井深增大,最深井的深度已超过4000米。延庆、沙河、小汤山、城区、良乡、天竺、后沙峪、李遂、双桥、凤河营(包括榆垡—永乐店)10个地热田中,城区、小汤山、良乡和李遂地热田的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而其他热田的地质工作程度中等,仅达到普查程度。
    3.矿泉水资源
    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勘查评价矿泉水水源地147处。
    4.地下水资源
    山区地下水勘查达到普查程度,平原区一些重要地段已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第四系深层承压水及隐伏岩溶裂隙水的勘查程度相对较低。平原区开采的主要是150米以上浅层地下水,150米以下深层第四系地下水具有相当的开发利用潜力,初步摸清了基岩岩溶水资源量为2-3亿立方米/年。2004年初完成平谷应急水源地前期补充勘查并进行了工程建设,目前,该水源地每日向市区供水23万立方米。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有矿山851个,其中:固体矿产矿山672个,矿泉水62个,地热117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为3483.29万吨,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29.54亿元,占同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84%(附表3)。北京市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见表4。
    1.固体矿产资源
    2004年,北京市共有27种固体矿产被不同程度地开发利用。主要是煤炭、铁矿、石灰岩、金矿、锰矿、铜矿、叶蜡石、砖瓦用页岩、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开发总量为3441.35万吨,工业总产值约29.03亿元(附表3)。
    按矿山规模分。全市共有大型矿山2个,均为水泥用灰岩矿山,占固体矿山总数的0.30%,矿石产量109万吨,占固体矿产总矿石产量的3.17%;中型7个,占1.04%,矿石产量684.37万吨,占19.89%;小型397个,占59.08%,矿石产量2254.37万吨,占65.51%;小矿266个,占39.58%,矿石产量393.61万吨,占11.44%。
    按企业经济类型分。全市国有矿山企业12家,占固体矿山企业总数的1.79%,矿石产量513.69万吨,占固体矿产总矿石产量的14.93%;集体矿山企业395家,占58.78%,矿石产量1464.07万吨,占42.54%;股份合作企业148家,占22.02%,矿石产量404.32万吨,占11.75%等;其他117家,占17.41,矿石产量1059.27万吨,占30.78%。
按区县分。在10个固体矿产开发的区县中,矿石量最多的4个区县依次为门头沟(47.89%)、房山(35.57%)、密云(11.24%)、怀柔(5.29%),4区县矿石量的比重之和为90.97%。矿业产值最大的4个区县依次为密云(34.31%)、房山(32.83%)、门头沟(31.61%)和怀柔(1.25%),4区县矿业产值的比重之和为96.86%。
    2.地热资源
    北京市开发的地热资源主要用于住宅供暖、居民生活用热水、农业温室、休闲洗浴等方面。2004年北京市实际地热开采单位117个,开采地热井141眼,其中24个单位用于供暖,采暖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北京市主要地热开采单位见续表4-1。地热水开采总量近800万立方米,利用的热量折合标准煤11.2万吨,回灌量100多万立方米,回灌主要集中在城区和小汤山热田,效果显著。自2000年以来,地热开采企业逐年增加,开采总量稳定,回灌水量逐年增加,水位升高。
    3.矿泉水资源
    2004年获得矿泉水采矿权的企业62家,实际开采量为30.09万立方米,矿业产值5164.07万元(附表3)。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产资源利用率不高
    北京市矿山数量多,规模小。截止2004年底,全市小型或小型以下固体矿山占固体矿山总数的98.66%。总体上小型或小型以下矿山的开采技术和装备与北京市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不相适应,开采技术和设备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较低,存在资源浪费现象。
    2.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和破坏
    一是矿山的“三废”已成为大气、水体、生态环境等的重要污染源。空气污染物中5%的可吸入颗粒物来自于矿业活动引起的粉尘;在已开发利用的主要大中型矿产地中,有60%受到粉尘及矿山废水的污染。二是矿业活动造成了一系列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问题,包括采煤引起地裂缝、地面塌陷、地下水疏干及污染;超采地下水引起的城市地面沉降、地下水位降落形成漏斗、地表土层旱化和沙化等;偷挖乱采砂石、砖瓦用粘土等造成部分土壤沙化、河流堤岸破坏、大气扬尘等。三是采矿使部分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遭到破坏。
    (五)地质矿产资源需求
    1.地质勘查工作
    北京市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要求地质勘查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服务。这些新的需求主要包括:区域地质综合调查,地质遗迹与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及国家地质公园论证,地质灾害系统调查评价及监测,矿山环境治理前期勘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质勘查,平原区隐伏岩溶水勘查评价,主要地热田浅层地热资源总量、开发潜力勘查评价等。
    2.矿产资源
    规划期内首都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基本特征是:矿物原料的需求总量增长缓慢,但维持在高水平。其中,能源需求量大幅度增长但需求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煤炭需求不断降低,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加;建材、化工原料等非金属矿产的供需矛盾十分尖锐。主要矿产资源的消费需求情况(附表5):
2007年,煤炭1850万吨,石油840万吨,天然气50亿立方米,地热水860万立方米,矿泉水130万立方米,铁矿1930万吨,锰矿22.5万吨,水泥用灰岩1760万吨,熔剂用灰岩230万吨,制灰用灰岩500万吨,砖瓦用页岩210万吨,建筑用砂8000万吨等。
    2010年,煤炭830万吨,石油950万吨,天然气60亿立方米,地热水1500万立方米,矿泉水200万立方米,水泥用灰岩1760万吨,建筑用砂4500万吨等。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严而又严的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首都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原则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优先服从、服务于首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2.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矿种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调整和优化矿山结构与空间布局;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创新力度;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3.严而又严的矿产资源管理原则
    严格采矿权审批和矿产开采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和矿石开采总量。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调整和优化矿山结构,逐步减少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建立起完善的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机制,实现矿山环境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充分利用市外市场和资源,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为主的城市地质工作,满足首都城市建设的需要。
    2.2007年规划目标
    (1)矿山结构得到初步调整和优化,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矿石产量减少30%,矿山布局趋于合理。
    (2)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4)初步建立安全、稳定的市域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
    (5)初步建立城市地质勘查、评价和监测体系。
    3.2010年规划目标
    (1)矿山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固体矿山数量减少90%,矿石产量减少60%。
    (2)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机制和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3)矿山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重点区域矿山环境基本得到恢复治理。
    (4)建立起安全、稳定的市域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
    (5)建立起完善的城市地质勘查、评价和监测体系。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本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重点是基础地质调查、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附表6)。
    (一)基础地质调查
    结合北京市各区县国土资源、地质环境在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区县为调查单元,开展以地下水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旅游资源等为主要内容的1∶5万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分析、评价各区县的地理地貌、地质背景对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林业发展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为北京市及各区县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城乡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区域地质构造特征、新构造运动形式、地壳稳定性调查研究;加强对覆盖区地质构造、第四纪地层的研究。
    (二)地热资源调查评价
    重点勘查评价沙河东南、小汤山东南、良乡北大灰厂—崇各庄地区、城区西北衙门口—北太平庄一带(包括奥运公园地区)、天竺、后沙峪周边地区、凤河营及永乐店—西集、延庆(延庆热田范围内)等地的地热资源总量和开发潜力,为开发地热资源提供后备基地与资源保障,为“绿色奥运”的成功举办提供可靠的清洁能源;对小汤山镇附近、东南城区及良乡镇附近等地的地热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勘查与研究。
    (三)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
    开展平原地区150米以下第四系深层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平原区隐伏岩溶水的勘查评价,重点对海淀、昌平、顺义、平谷、房山及大兴隐伏岩溶水进行勘查评价,寻找新的水源地和应急后备水源地。
    五、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开采总量和方向
    全市禁止开采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金矿;限制开采煤炭、铁矿、石灰岩等其他一切固体矿产和矿泉水;允许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
    1.砂石、砖瓦用粘土及金矿
    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金矿为北京市的禁止开采矿种。
    2.其他固体矿产
    其他固体矿产为限制开采矿种,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2007年和2010年分矿种总量控制指标具体为(附表5):
    煤炭:2007年1000万吨,2010年600万吨;
    铁矿:2007年400万吨,2010年200万吨;
    水泥用灰岩:2007年1000万吨,2010年600万吨;等。
    3. 地热
    地热应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东南城区和小汤山地热田严格限制新增井数和开采量。适当允许地热新区的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逐步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档次和利用效率。全市地热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7年850万立方米,2010年1500万立方米。
    4.矿泉水
    矿泉水为限制开采矿种,应限量开采,不再增发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规划分区
    1.规划分区原则
    按照北京市各区县的功能发展定位,结合禁止、限制、允许开采矿种分布特征,将北京市矿产资源的开采划分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附表7)。
    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地区;主要城镇、水库、河流、铁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限制开采区: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地区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地热、地下水资源超采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等。
允许开采区:根据首都的实际情况,除禁止及限制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均确定为允许开采区。允许开采区在北京市只适用于地热。
    2.规划分区
    根据上述规划分区原则,对北京市的矿产资源分别按固体矿产、地热和矿泉水三类进行规划分区。
    (1)固体矿产
    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金矿在全市范围禁止开采,即这三类矿产的禁止开采区为北京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
其他固体矿产的开采规划分区分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禁止开采区。分为中心城和新城以及中心城和新城以外的相关区域(附表7)。
    中心城和新城。总面积141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8.6%。其中,中心城面积778平方公里;新城共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总面积640平方公里。
中心城和新城以外的相关区域。细分为的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类、地质遗迹类、风景名胜区及公园类、重要地区林地及绿地类、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类、道路及重大工程类等7类。
    湿地类。包括密云水库、宽沟、野鸭湖、潮白河(两侧500米)、永定河(两侧500米)等13个湿地保护区(附表11),面积602.22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3.67%。另外,京密引水渠两侧一定范围内(500米),密云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潮河、清水河、白马关河、汤河、天河、白河、安达木河等河流两侧一定范围内(500米)也为禁止开采区。
    自然保护区类。全市自然保护区共18处,面积1288.5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9%。位于延庆、密云、怀柔、房山、门头沟、平谷6个区县(附表9)。
    地质遗迹类。全市地质公园5个,总面积655.9平方公里(附表10);其他各类地质遗迹66处,主要分布在房山、门头沟、延庆、密云、怀柔、平谷等区县(续附表10)。
    风景名胜区及公园类。北京市共有国家级、市级以及区县级风景名胜区26处,其中国家级2处,市级8处,区县级16处,总面积2224.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55%(附表12)。截止2003年底,北京市共有注册公园169个,总面积约59平方公里。
    重要地区林地及绿地类。主要包括: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钉桩确界的林地、绿地;重点水源涵养林地(密云、官厅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绿地);林业种质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森林公园等重要地区林地。
    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类。北京市现有世界文化遗产6处,分别是长城、故宫、周口店北京市猿人遗址、颐和园、天坛和明十三陵。另外,还有许多国家级、市级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如王府井旧石器晚期遗址、潭柘寺、西山八大处、戒台寺等。
    道路及重大工程类。铁路、国道、省(市)道两侧500米(水平直距)或可视范围为禁止开采区;此外,奥运设施及其相关工程等所占据区域也为禁止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为上述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在限制开采区内,逐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压缩开发利用总量;对规模经营、技术较为先进、环境治理较好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扩大开采规模,切实保护限制开采区内的矿山环境。
    (2)地热
    分区原则: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开采区域。根据北京市地热分布、热储、开发利用等情况,以10个地热田为基础,确定地热开采规划分区,共分为严格控采区、一般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和其他地区四种类型。其中,严控开采区3处,面积为320平方公里,占10个地热田总面积的11.60%(续附表7)。
    严格控采区。地热水资源集中且已超采,水位下降速度较大(大于1.5米的规划要求)的地区。只允许钻回灌井和更新井,严格控制地热水开采量。
    一般限采区。地热资源开发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尚未超采的地区。允许适当增加开采井,但应限制开采规模。
    允许开采区。尚未开发或开采井密度小于1/100平方公里的地区,允许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
    其他地区。指10个地热田以外的非规划区,视社会需求允许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风险投资。
    (3)矿泉水
    限制开采区。全市域范围。
    (三)矿山结构调整与优化
    进一步实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减少污染”的方针,按照规划开采分区中有关“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整合”的原则,禁止开采区内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限期到2007年底前停止开采。通过矿山企业的“关停并转”,淘汰关闭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无后备资源的矿山企业,逐步减少矿山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到2007年底全市矿山数量减少70%,矿石产量减少30%;到2010年底全市矿山数量减少90%,矿石产量减少60%。北京市主要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见附表8。
    通过矿山结构和规模调整得以留存的矿山企业,要走“生产联合化、功能综合化、经营多样化、管理现代化”的道路,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建立符合首都城市特点的生态型及绿色环保型矿山企业。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现有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2006年完成全市矿山环境调查工作。
    2007年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十一五”期间,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加强矿山“三废”治理。一方面,切实提高矿山生产技术水平,积极开展节约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三废”的产生;另一方面,鼓励矿山企业提高对“三废”的二次开发程度和综合利用率,大力开展煤矸石、铁矿尾矿、石灰岩尾矿等的资源化利用以及地热采暖尾水的回灌等。
    开展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调查、评价与综合治理。
    重点治理关闭后的砂石坑、砖瓦窑场和金矿,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以及地质灾害隐患较大的矿山。主要治理项目包括:主要采砂、采石场土地整理;房山山区石灰岩开采区的综合治理;门头沟煤矿塌陷区地质灾害勘查、煤矸石及污染综合治理;平谷、怀柔、密云北部山区金矿、铁矿山的尾矿、矿渣及其污染综合治理;昌平凤山矿矿渣及其危害综合治理等。
    (二)新建矿山环境保护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即必须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并具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表)以及水土保护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矿产地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
    七、充分利用市外资源和市场
    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集团)到市外投资勘查、开发本市资源短缺、需求量巨大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拓矿产资源供应渠道,建立稳定的市外矿产资源供应基地。
    充分发挥人才、资金、技术和加工优势,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强同西部和东北地区在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贵金属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参与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工程建设,建立稳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市外供应基地和渠道,实现资源勘查开发产业的转移。
    按照优势互补和比较利益的原则,加强同周边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建立稳定的矿产资源市外供应基地和渠道,减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压力。主要包括河北省的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等;山东省的饰面石材、石油等;内蒙古自治区的优质环保型煤炭、铜、锌等;山西省的优质动力煤等;辽宁省的建筑用砂、铜、锌等。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法制建设
    开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增加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内容,切实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为严格实施规划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建立并实行领导责任制。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规划的公告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遵守规划的自觉性。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偷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关闭小型以下生产规模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对环境污染、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探索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建立矿山企业安全退出机制
    按照规划,2007年将关闭固体矿山517个,2010年关闭443个,由此引发矿区人民收入减少及生活困难、采矿业及相关产业人员失业等经济社会问题。因此,市、区县、镇各级政府以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地勘局、市建委、市规委、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采取可靠措施,引导矿业开发的转型及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再就业机会,妥善分流和安置矿山企业人员,保证闭坑矿山能够平稳退出北京市场,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五)建立经济保证制度
    紧密结合“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经济保证制度,切实保障矿山关闭、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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