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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控规编制和实施中增设街坊路的相关规定

  • 日期:2019-12-24 18:33
  •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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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控规编制和实施中增设街坊路的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小街区、密路网”的理念,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疏通道路“毛细血管”,优先保障步行、自行车出行和公交出行空间,改善交通出行环境,塑造街道界面的连续性,打造舒适宜居的生活街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相关单位在本市进行控规编制、控规维护和控规实施时,均须遵照本规定开展路网加密工作。

二、城市道路等级除现有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外,增加街坊路,作为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等级,统一纳入城市道路范畴。街坊路的道路总宽度为8米至15米,特殊情况下,不得低于6米。街坊路的道路长度和面积应纳入道路占比、路网密度的计算。在五环以内地区,街坊路可计入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的指标;在五环以外地区,街坊路不应计入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的指标。

三、按照“小街区、密路网”的原则,在进行控规编制和控规维护时,除规划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外,还应规划街坊路。规划街坊路时,应充分结合区域交通组织专项分析。除特殊情况外,重点功能区内的城市道路(含街坊路)间距不得大于100米,其他地区的城市道路(含街坊路)间距不得大于150米。功能不同的用地之间及产权不同的单位用地之间,也应规划街坊路或以上等级的道路。对于建成区在控规编制和实施更新时,鼓励打开现有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按照设置城市道路的间距要求,选择适宜的内部道路,将其逐步升级改造为街坊路,此类街坊路两侧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8米。

四、街坊路可以是单行或双行的车行路,也可以是步行街。兼具车行功能的街坊路应优先保障人行和自行车出行,单侧人行道步行空间的净宽不小于3米,道路断面可灵活设计,宽度较窄的街坊路可不设或设单排行道树,以更好地形成城市慢行系统。

五、街坊路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方式,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和建设等实施工作;也可随相邻用地的建设项目一并代征或代征代建,凡由相邻用地的建设单位代征的街坊路用地面积可纳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

六、街坊路的权属与其它等级的城市道路相同。街坊路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也可由代征或代征代建该街坊路的相邻用地权属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但应保证其城市公共空间的功能,无条件向公众开放。街坊路不得施划机动车停车位和停放机动车,但可作为两侧建设项目的消防通道使用。

七、街坊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标准敷设市政管线。代征代建或代征代建代管的街坊路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城市所需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八、根据编制完成的控规,在进行区域交通组织专项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化调整控规中街坊路的线位、线型、宽度、断面等,街坊路的调整可采用定期向市政府打包备案的简易程序办理。对于已批控规但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须重新履行控规编制和维护程序。

九、在不影响交通、市政功能的前提下,街坊路两侧的建设主体可利用街坊路的地上和地下空间设置连廊,特殊情况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街坊路的地下空间。

十、含有街坊路的道路交叉口,街坊路的道路红线不进行展宽,且在不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抹角,抹角时切角尺寸不宜大于5米。为保证临街人行空间的便捷和连续,临近街坊路的建筑一般不做退线要求,并尽量贴着道路红线进行建设,若退线应保持退线距离相等;临街建筑入口的台阶不得凸入红线,入口的挑檐部分一般不得大于3米。

十一、街坊路应按照步行优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优于机动车的优先序,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人的优先路权。街坊路应采取减速铺装、抬升式过街人行道、减速板等设计手段限制机动车通行速度,提升街坊路的安全性。

十二、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可不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类街坊路道路断面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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