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9、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10、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11、 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1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规定: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件的,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6〕101号)要求,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继承材料查验。该《通知》详细内容可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