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夫妻间转移房屋权属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书证原件;4.关于产权归属的约定或者转让协议原件;5.婚姻关系证明;6.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出具的批准意见,但涉及继承、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7.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提交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8.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9.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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