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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 日期: 2018-01-1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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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8其他必要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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