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丰台分局召开了兴琦家园住宅小区规划调整项目的座谈会,听取规划调整地段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会后,部分居民来函补充反映了意见,建设单位北京兴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化了设计方案、征求了业主意见并补充了书面说明。现将各方意见归纳并采信如下:
一、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各方不同意见
1、关于建筑日照的问题
居民反馈意见:拟建方案对周边建筑存在日照遮挡。
建设单位意见:我单位已按照座谈会中居民提出的反馈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兴琦家园1号楼的拟建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将拟建方案由一栋建筑高度76.4米(26层)的塔式建筑调整为两栋建筑高度53.75米(19层)、30.9米(9层)的板式建筑,进一步降低了对东侧和北侧现状住宅小区的日照影响。经日照测算分析,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我局意见:居民反馈的有关日照影响应满足规范要求的意见具有法律依据,建设单位已据此修改优化了设计方案,根据设计单位“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该项目建成后对周边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符合建设部第146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2、关于建筑间距的问题
居民反馈意见:拟建方案与周边建筑间距不足。
建设单位意见:我单位已按照座谈会中居民提出的反馈意见,对拟建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将一栋建筑高度76.4米(26层)的塔式建筑调整为南北两栋53.75米(19层)、30.9米(9层)的板式建筑(南侧建筑为住宅楼,北侧建筑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楼)。其中,拟建住宅楼距北侧现状住宅楼建筑间距为91.38米,距东侧现状建筑间距为24.2米;拟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楼距北侧现状住宅楼建筑间距为52.58米,距东侧现状建筑间距为23.19米;两栋拟建建筑与周边现状建筑间距均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
我局意见:居民反馈的有关建筑间距应满足法规范要求的意见具有法律依据,我局予以采信。建设单位优化调整后的拟建方案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
3、关于小区绿地的问题
居民反馈意见:方案调整后绿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单位意见:兴琦家园已建成住宅共有住户302户,拟新建住宅住户260户,按照户均2.8人核算,兴琦家园项目规划总人口1573人。按照调整后的方案,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21173平方米,规划绿地面积为6523平方米(含集中绿地约1580平方米),符合《北京市绿化条例》中绿地率30%及人均集中绿地1平方米的规定。
我局意见:居民反馈的有关绿地标准的意见我局予以采信,将在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符合《北京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4、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的问题
居民反馈意见:方案调整后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单位意见:按照调整后方案,兴琦家园项目规划总人口1573人,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的有关规定,需配建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及公交等配套设施用房共1440平方米。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该项目拟建设各类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面积3240平方米,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100平方米、室内文体活动场600平方米、菜市场25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3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150平方米、有线电视光缆机械间40平方米、储蓄所200平方米、邮电局150平米、垃圾分类投放站40平方米以及自行车停车处1686平方米,另有地下机动车停车位384辆。调整后配套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及分项要求均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的有关规定。
我局意见:居民反馈的有关配套设施标准的意见我局予以采信,将在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5、关于规划调整需征求业主意见的问题
居民反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小区全体业主对配套公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调整规划需征求业主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兴琦家园已建成住宅部分共有住户302户,实际入住302户,为进一步征得已入住业主对拟建项目的理解与支持,我单位在座谈会结束后就已调整后的拟建方案书面征求了上述302户房屋产权人的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函302份,收回299份,其中同意拟建方案241份(占总数的80.6%),不同意拟建方案45份(占总数的15%),无意见13份(占总数的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拟建方案已征得三分之二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意见。我单位将继续开展该项目后续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予以采信。
二、与我局职责无关的意见
1、有关人口增加影响居住品质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采信。
2、有关物业管理、购房时承诺未履行、商住混杂、环境治安变差等问题,不属我委职责,业主可依法主张民事民事权利。
3、有关拟建项目的施工扰民、影响周围建筑结构安全的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畴,我局已将有关意见函告区住房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有关居民提出的施工期间形成的噪音及灰尘污染的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畴,我局已将有关意见函告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有关座谈会合法性及程序问题。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方式”,我委已公示并召开座谈会,收集了各方的意见,并进行了采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本次座谈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指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第52条和第53条中规定的情况,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市规划委继续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