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6月至7月,我委就丰台区西马场北口角门1号地项目地块规划调整进行了为期30天的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公示期间收集到多份网上及书面意见。经研究,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属我委职责范围的意见
1.居民意见:
0509-604供热设施用地用途、与现有角门甲4号院供暖锅炉房的关系如何。
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实施中与实施后将继续保留现有锅炉房供暖设施,并保证角门甲
4号院供暖不受影响。
我委意见:现状锅炉房位于规划市政用地内,规划考虑保留
0509-604供热设施用地功能,用于建设供暖设施,保证该地区居民供暖。
2. 居民意见:关于拟建住宅使用性质问题。
我委意见:拟建住宅为保障性住房。
3.居民意见:关于方案中建筑高度、间距、遮挡及对周边高层建筑安全性影响的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设计方案建筑高度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本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限高要求;建筑间距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相关条款;经设计单位和委托第三方单位计算,设计方案建成后周边现状住宅没有增加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两小时住户,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已组织专家进行了基坑开挖可靠性、安全性论证,实施中将采用护坡桩形式保证周边高层建筑楼体安全。本项目高层建筑基础采用
CFG桩的基础处理,建成后不会对周边高层建筑的安全性产生不良影响。
我委意见:公示方案为初步建筑方案,下一步将按照《北京市生活居住建设间距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范审查设计方案。
4.居民意见:项目用地东北角土地权属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2013年9月4日上午,西罗园街道办事处、丰台国土分局、丰台规划分局、角门甲4号院居民代表和建设单位共同召开会议,会上达成一致意见:角门甲4号院与原二商食品配送中心土地边界以京丰国用(2008划)第00346号为准,双方不存在权属争议。角门1号地项目东北角规划为绿化用地,绿地建成后角门甲4号居民按照现状使用范围(配电室、自行车棚和停车场),使用建成绿地。
我委意见:项目地块的原权属单位为北京二商食品连锁配送中心,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京丰国用(
2008划)第00346号)中的用地范围与公示用地范围一致。相关用地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周围居民协商使用。
5.居民意见:托幼用地建设幼儿园产生儿童噪音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托幼建筑的幼儿活动室与南侧临泓路鑫福海小区
31号楼建筑间距,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相关要求。实际建设中位于幼儿活动室前的幼儿活动场地也将通过软基地面的处理,减少儿童活动带来的可能噪音。
我委意见:托幼用地建筑方案以审定为准。双方无重大分歧,拟同意建设单位意见,尽量采取相关措施减小噪音影响。
二、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意见
关于“施工工期”“施工扰民补偿”等问题,建议向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咨询。
以上意见,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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