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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双井医院和养老设施项目公众参与意见采信情况的通告

  • 日期: 2009-10-20 00:00
  • 来源: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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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4日,我委召开了朝阳区双井医院和养老设施项目的座谈会,就项目设计方案(原方案)听取了周边居民代表和建设单位(北京达义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意见。会后,建设单位根据座谈会中的意见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新方案”),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我委随后也收到了天之骄子住宅小区部分居民的来信。现将上述各方意见的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各方没有重大分歧的意见。
    居民代表提出,应在该项目中保留原双井医院的功能,设置一级综合医院。建设单位在新方案中安排了一级综合医院的功能,地上建筑面积5303平方米,设有24张病床。
 我委认为:新方案的建筑规模和床位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一级综合医院的要求。居民和建设单位的意见没有重大分歧,我委均予以采信。
     二、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各方不同意见。 
    1、关于建筑性质和建筑间距系数。
    居民代表认为养老设施实际供老年居住使用,老年居住建筑和其南侧现状建筑、以及老年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系数应为1.7。该项意见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我委予以采信。
 建设单位提出的新方案将养老单元集中设置在一栋建筑中的三层以上部分,该项目南侧现状住宅楼与养老单元部分的建筑间距系数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该项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我委予以采信。
    2、关于建筑布局。居民代表对该项目的建筑布局提出了调整的建议。建设单位认为该项目的建筑布局应首先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单位意见的证据力优于居民代表意见,我委予以采信。
    3、关于建筑高度。居民代表要求新建建筑高度应不超过原双井医院的建筑高度。建设单位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养老模式亦发生变化,根据市场需求,原有的建筑高度不符合实际使用的需求,因此需要提高。新方案的建筑高度为37.4米。
    我委认为该项目所在区域的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上,该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高度没有突破区域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政府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该处原为医院,现因增加了养老服务的内容,容积率、高度确实需要有所提高。因此对建设单位意见予以采信。
    4、关于消防通道和间距。居民代表认为该项目与南侧现状住宅楼之间没有消防通道。建设单位表示原方案中该项目与南侧住宅楼最近处距离为25.26米,新方案增加到28米,以上距离均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委予以采信。
    5、关于日照。
    居民代表提出该项目对北侧住宅楼的日照产生影响;且自身的养老用房也不满足日照要求。由于原方案没有对养老单元的日照进行测算,该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委予以采信。
    建设单位提出的新方案经过进行日照测算,在该项目建成后北侧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且养老单元也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并在新方案总平面图上注明:“本项目建成后,项目自身和周边建筑的日照均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委予以采信。
    6、关于配套服务用房。
    居民代表提出该项目中老年活动用房过多,设置不合理。原方案中老年活动用房的面积与养老单元的面积基本相同,且没有明确具体使用功能,该项意见符合事实,我委予以采信。
 建设单位提出的新方案注明:老年养老单元用房约1.2万平方米,配套服务用房约0.4万平方米(其中约0.2万平方米可供周边社区使用)。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4.1.5条的规定,我委予以采信
     三、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意见。
    1、关于施工扰民、医疗空气污染、食堂油烟污染等问题,不属我委职责,我委不予采信。有关情况我委将向市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关于该项目影响相邻住宅楼的隐私权,破坏环境,降低住房品质等问题,不属我委职责,我委不予采信。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主张民事权利。
    3、居民提出关于养老院的市场定位问题,不属我委职责,我委不予采信。
     四、其他意见。
    关于召开听证会的申请。由于我委已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分析采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我委将不再组织听证会。
以上意见,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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