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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明细表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4〕2767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收费标准。
    登记种类 业务细类 分类 登记费(元/件) 工本费(元/本)
    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8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55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55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8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55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550元/件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转移登记:夫妻间转移 指的是夫妻转移,不含夫妻离婚 0 每本10元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转移登记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80元/件 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550元/件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550元/件
    注销登记 不收费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不收费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 不收费 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补证、换证登记 补证、换证登记 0 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0 每本10元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0 每本10元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设立 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40元/件 0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0元/件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 275元/件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75元/件
    注销异议登记 不收费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 不收费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不收费
    预告登记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不收费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不收费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不收费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不收费
    说明: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5、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监督举报电话:12358